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持续到年底,中宣部、文化部、公安部、全国整规办、保知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部门都牵头组织过音像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既有全国性的专项治理,也有区域性的集中行动,还有对重点部位和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尽管各个部门尤其是文化行政部门在音像市场治理整顿方面组织了不少行动,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盗版泛滥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遏制,国际国内的压力持续加大,音像市场整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音像出版发行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日益严重
在音像出版发行领域,制作侵权盗版或违法违规出版的现象有增无减,市场秩序十分混乱,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更换包装彩封,重复发行。个别音像发行企业采取将旧节目改变外包装封面、重新起名等手段再次推向市场,而且相当一部分封面以暴力、色情为噱头,内容庸俗不堪,比如《人皮日记》、《下半身叛逆》等。这些品种改头换面,以新节目的形式出现,在一定情况下的确可以鱼目混珠,蒙蔽消费者,进而牟取暴利。
2.一女多嫁,一版多用,重复出版。个别音像发行企业把部分音像节目的发行权转卖给其他一些发行企业,后者再重新包装产品,或改封面,或改名称,或改载体,导致一个音像节目在同一个授权期限内由多个单位总经销、市场存在多个版本的情况。这种重复委托发行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辨别真假,引起各种纠纷。
3.擅自发行,偷步发行。一些音像出版发行单位明知买进的音像节目会因内容问题不会被批准引进,不惜铤而走险,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就擅自发行海外进口音像制品;或者一边报批,一边发行,等审查结果出来时,音像制品早已上市。比如某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香港影片《杀破狼》,由于含有暴力、迷信等内容,经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看未予通过,但出版单位和发行公司还是强行出版发行了;由某音像出版社申报的韩国电影《外出》,已经专家审查通过,正在进行申报当中,但发行公司为了与市场争夺时间,在进口审批手续尚未完成之时就提前发行;某出版社出版的《屠夫》(港名《福伯》、《新人肉叉烧包》)也属擅自发行。
4.套版、套号,更换节目内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购买、伪造版号。但在市场上套号现象特别严重,特别是一些引进节目,明明是今年新出版发行的,却套用往年的版号、进口批准文号。比如,某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愤怒的葡萄》(版号为E25-03-0341-0/V.J9)被更换为《后天杀人犯》的名称和内容,版号、进口审批文号、版权认证号均与前者一致。更有甚者,把一些已经批准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批文号套用在尚未报批或尚未批准的音像制品上。如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周杰伦七里香》,中国国际音像制品标准编码为ISRC D07-03-302-00/V.J6。《七里香》是周杰伦2004年的作品,盗版者竟然套用2003年的版号,明显不合情理。
5.敏感题材音像节目铺天盖地。去年以来,音像市场中出现大量由正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正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和正规音像发行单位发行的涉及性教育、人体艺术及敏感政治问题的音像制品,简直有“蔚然成风”之势。这些音像制品往往内容与政治、性等有关,在合法与色情、淫秽、反动之间的把握难度较大,题材十分敏感,执法人员往往不知如何处理。
6.打“擦边球”现象严重。近年来,随着政府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力度的加大,著作权人维权诉讼的不断增多,明目张胆的盗版活动逐渐转入地下,但与此同时,打“擦边球”侵权盗版的情况却愈演愈烈。所谓打“擦边球”,主要是指在音乐领域,一些出版社选取当前市场上最为流行的一些歌曲,采用正版唱片公司的音源,进行适当的加工,比如对歌曲的长度、节奏、快慢等方面进行少量的技术处理,再配以其他影像出版或直接出版发行。由于这类音乐对音源进行了稍微的改动,并向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缴纳了所谓的词曲使用费,一些打“擦边球”的制作者就可以通过所谓“授权”,委托正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而出版单位也按照正常程序为其提供正规的版号、条形码、防伪标识和相关复制、销售手续,使其得以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这些音乐拼盘成本少、价格低、手续全,商家和消费者真假难辨,企业取证也较为困难,在市场上很有号召力。在检查中,就发现大量标注为江西、贵州、广西、山东、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类似音乐拼盘。去年,仅与超级女声有关的音乐拼盘就有几十种之多。
网络侵权盗版形式多样
除传统的音像制成品的盗版形式外,网络盗版的影响也不可小觑。据国际唱片业协会估计,全球互联网上90%以上的音乐文档都是非法复制的,全球51个互联网比较发达的国家有超过200万人在同一时间在网上交换及共享超过7亿个音乐文档。而近期对国内612名网民的抽样调查显示,6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在网上下载过音乐、视频类节目,45.08%的受访者知道未经授权的下载是一种违法行为,23.28%的受访者感觉应当是不合法的,另外31.64%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对于在线影视音乐节目的版权问题已经有所认识,但付费下载的习惯还没有形成。
目前,网络盗版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线提供、播放、下载和链接其他网站上的影视音乐内容(深层链接),其中影视类的网站往往以色情内容吸引眼球;一种是提供MP3搜索服务,这种形式比较普遍,已经引起了一些诉讼;一种是提供P2P服务,网站提供P2P软件,供用户上传和交换影视音乐节目,并向用户收取软件使用费,同时从广告中获利。这种形式也较为普遍,网站应当构成共同侵权。
网络盗版的危害显而易见,不仅导致全球影视音乐市场份额急剧萎缩,正版音像制品销售不断下降,而且扼杀了合法网络影视音乐节目服务的快速发展,还导致年轻一代网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对于音像业的传统和新兴业务都是一种巨大的灾难。
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一些影视音乐机构特别是唱片公司已经提起多起诉讼。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全票通过一项判决,“以鼓吹侵犯著作权为目的——无论是明显的表达或以其他确切步骤侵犯著作权——而散播软件者,都必须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担负责任”,判定“文件对传服务”(P2P)供应商Grokster及StreamCast需为网络非法传播文件负责,并将该案移交洛杉矶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在国内,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由于与龙乐公司合作建立音乐网站,提供音乐下载服务,被香港正东唱片以合作建立音乐栏目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告上法庭。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www.chinamp3.com)也因在其网站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搜索、选定并编排整理的音乐文档而被正东、华纳等唱片公司以提供音乐文档的深层链接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著名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公司也因提供MP3音乐搜索服务遭到百代、华纳等7家唱片公司的索赔诉讼,其知名广告语“无需登陆网站,520万歌曲一搜即得”也不得不作出修改。现在,用户搜索音乐文档时,会在网页上看到百度的特别提示:“根据用户指令,百度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方式自动生成到第三方网页的链接。‘百度’自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的信息。百度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制定了旨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步骤,当权利人发现在百度生成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页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时,请权利人向百度发出权利通知,百度将依法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或屏蔽相关链接”。这不能不说是音乐权利人的一项重大胜利。
应当说,在传统和网络盗版的重重围困之下,音像市场形势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在其纷繁复杂、正邪交织的背后,也酝酿着一场惊天动地的大变革,音像业分销格局的调整将继续进行,并对上游和中游产生积极的效应。
从长远来看,中国音像业当前的阵痛或许正是新的生命诞生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惟其如此,新生命才能释放出更大的能量,产生更大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