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就是根据这个函作出的不公开信息行为
背景新闻:
摇中了经济适用房却发现价格高的无法接受,要求物价局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未果,郑州紫薇苑小区的准业主屈先生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
屈先生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是依法认定被告2009年3月3日做出的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要求被告3日内重新做出对相关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今天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原告:物价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原告屈松峰获得郑州紫薇苑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2009年2月11日向郑州市物价局依法申请公开紫薇苑经济适用房价格核算的详细信息,但是物价局于2009年3月3日仅仅公开了开发商向其申核价格的材料目录和审核结果,无理拒绝了公开相关详细信息的申请。原告屈松峰认为物价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等规定,损害了其依法获得相关信息的合法权利。
焦点:不公开信息行为依据是否合法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的焦点在于郑州市物价局不公开信息的行为依据是否合法。
被告方郑州市物价局的代理律师表示,郑州市物价局做出不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相关详细信息的行为依据是<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的函>,此文件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
“我们(物价局)主管的是局部,市政府主管的是全部,双方的关系在提供的证据中已经阐明,公开什么信息是主管机关的事情。”被告方律师认为物价局的信息告知书行为有效,没有损害告知人合法权益。
对于被告方的陈述,原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2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原告律师:被告作出的《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于2009年3月3日对原告做出了《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做出该告知书的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26日对物价局的批复函,该批复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由,决定只能公开“开发商报送定价的材料目录及审核结果”,其它信息不得公开。但是被告却说不出其拒绝公开的其它信息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只是强调他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应向行政相对人讲明上级部门做出相应决定的理由,因为不管任何部门作出的行为必须是依法作出的。然而被告却说不出为什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拒绝公开其它信息。
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原告准业主:物价局要真正体会老百姓的心声
作为原告的准业主屈松峰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整个庭审过程物价局只是一味的在推卸责任,把责任推到业主或者物价局的上级主管部门身上,但本次公开信息申请的主体是物价局。
“我想问问物价局天天都在做什么,物价天天都在上涨,物价局却天天宣传工作多么得力,他们有没有真正体会到老百姓心中的呼声。”
被告方谢绝了所有记者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