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销售需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日期:2009-06-12 ]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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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彩色隐形眼镜以其独有的魅力受到了青年时尚人群的青睐,但少数眼镜店存在不具备科学指导患者选配隐形眼镜的能力下,无证、无质量管理人员、无器材卫生保障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情况。
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山分局对辖区42家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单位进行专项检查,6家因违规被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取缔了以“格子铺”模式销售彩色隐形眼镜等多家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非法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销售点。
据了解,国家已于2003年6月正式将隐形眼镜(学名角膜接触镜)划定为三类医疗器械(即植入人体,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必须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而且其销售场所、相关仪器设备、质量检验人员都有严格规定。
验配隐形眼镜远非单纯测量近视度数那么简单,而需要详细的眼科检查,明确有无眼病(干眼病、结膜炎、角膜炎等),再确定是否适合配镜。检查包括眼底检查、眼压测量、验光和角膜曲率的测量,必要时还需要对角膜、结膜进行检查,然后选择合适的镜片。
戴隐形眼镜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眼睛发红干涩、疼痛怕光、视力下降等症状,还要及时到医院检查。
据执法人员介绍,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从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具有“产品注册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否则也将面临重罚。无证经营除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外,还将进行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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