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连续三年出现亚硝酸盐中毒事件,近日深圳首次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从今年12月1日起,对全市亚硝酸盐实行专营制,只允许特定商店销售。餐饮单位一律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同时要求亚硝酸盐的外包装必须标注“有毒慎用”字样。
昨日,市法制办、食安办、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
市食安办副主任、食药监局副局长岳新介绍,亚硝酸盐是种毒性很强的化工产品,一般在工业生产领域用于混凝土的防冻,在食品生产领域是作为食品添加剂。近年来,深圳发生了多起亚硝酸盐中毒事件,从2006年起已连续三年发生中毒事件。分析事故原因,除了因为亚硝酸盐存放不当,被误当作食盐使用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上亚硝酸盐的销售非常混乱,获取很容易。
《若干规定》共22条。由于目前亚硝酸盐分为工业用、食品添加剂用和化学试剂用三种,监管上涉及多个部门。《若干规定》首先规定了质监、安监、卫生、工商、建设、交通等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
按规定,餐饮环节不具备安全使用亚硝酸盐的条件,容易导致用量过大或引起食物中毒。因此,有关部门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今后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同时,深圳将对亚硝酸盐实行专营制。其中,工业用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专营,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由食品添加剂门店专营,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由化学试剂门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一律不得经营。相关单位也禁止向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人销售亚硝酸盐。据悉,工商部门正就特定商店的管理问题,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对亚硝酸盐的监管,有关部门规定今后要实行备案制,同时进行流向管理。经营者在向购买者销售亚硝酸盐时,要对购买者姓名、单位、身份证等进行登记。
在亚硝酸盐的包装上,主管部门要求今后要标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氧化剂”、“食品添加剂”或“化学试剂”等一系列字样。由于亚硝酸盐具有很强的毒性,特别要求亚硝酸盐的外包装要标注“有毒慎用”字样,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