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特殊岗位须提供有效担保)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一式若干份,员工、人力资源部分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以上制度草案妥否请领导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