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日期:2009-03-20 ]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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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郭瑞轩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19日第五版)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介绍,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郝昭成说,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国税总局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了3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郝昭成说,鼓励和扶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新办的服务型企业3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是,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如果现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不到30%,按规定每吸纳1%,免税2%。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零售业企业。但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其他政策都可以享受。
二是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条件同样是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对现有企业还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2000元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对象是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和加工型企业。
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条件,就减免3年企业所得税。
郝昭成强调,国税局其他一些已经执行的政策规定照常执行。但是,新老政策只能选择一个,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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