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
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美国抵押贷款风险开始浮出水面,随后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并迅速席卷整个世界,成为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极大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显而易见,也在考验和丰富着我们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与经济立法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为完善经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为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和领域,经济法有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验证和发展了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
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和进行市场规制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经济法的产生是缘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也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论。当然,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很多,但是,国家对市场竞争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对策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世界舆论针对金融风暴,纷纷抨击美国政府由于信奉新自由主义信条所实行的国家不干预经济的政策。与此同时,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很多“救市”措施,这正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针对金融风险政府干预资本市场是有理的和必须的。我国为了减少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所造成的冲击,中央政府毅然投资5000多亿美元以实施刺激经济计划,其中包括10项扩大内需的措施,这无疑体现了国家基于国计民生的需求而对经济实行的干预。政府应当对经济实行全面的有效的干预和管理,以减少市场竞争带来的盲目性,以“有形之手”取代“无形之手”。市场经济从自发的自由竞争,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自由竞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进步,也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之一。
完善宏观调控立法,减少危机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我国通过宏观调控立法,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并且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各种经济法律手段。政府调控应当受到经济法的约束,而经济法律手段的确定执行,需要在经济法的具体条文规定中予以明确界定。为了保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我们无论采取何种经济政策,无论是从紧或是放松,这都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实际变化,并且依靠经济法的实施来推行,应当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具体程序,保障我国宏观层面政策出台的科学性,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面对已经到来的金融危机,良好完备的宏观调控立法、有效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可以适当减少金融危机对我国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加强监管完善立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以及监管体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为我们敲响了金融风险的警钟。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公司所陆续披露出来的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失误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痛事实,再一次说明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在改革进程中,我们需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减小金融改革的风险。一方面,加快完善综合经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组建具有全球视野的金融监管队伍;另一方面,继续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尽快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控制系统。监管机构之间应继续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惩处制度,严厉打击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另外,要完善外资基本准则,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正确引导外商来华投资,应该通过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使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带动该地区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并拉动消费,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平衡。
完善社会分配的法律法规,共渡难关
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与二次分配都要特别注意实现经济法“效率优先并且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要利用税收等各种经济法手段,调整各种不同行业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缩小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收入差距。特别要注重二次分配的公平公正,体现经济法所具有的保护弱者的原则。对于收入高的阶层,要通过运用税收进行调节,逐步完善和修订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不合理之处,逐渐实现以家庭为单位来考虑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另外还要逐渐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的全社会覆盖层面和广泛程度,农村和城市应逐渐实现统一,改变目前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社会保障水平做法,化解已有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最后,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更多地承担自己的经济职责,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稳定民心,共同努力渡过金融危机的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