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首例卡拉OK版权侵权案开庭 索赔6万

[日期:2009-06-16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天语同声诉迪卡乐侵权6首歌曲索赔6万巨额版权费流向是各方质疑焦点

    因收取的8000万元KTV版权费分配问题,近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再一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然而,音集协并没有停下收取版权费的步伐,甚至不惜诉诸法律。

    14日,江西首例卡拉OK版权侵权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音集协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同声),起诉迪卡乐休闲娱乐中心(以下简称迪卡乐)未经授权使用该公司6首歌曲,要求迪卡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损失。

    近两个小时的审理结束后,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直击:6首歌曲侵权索赔6万

    14日9时10分,庭审开始。由于是江西首例卡拉OK版权侵权案,此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并吸引了4名人大代表和4名政协委员前来旁听。

    原告天语同声在法庭上称,2009年1月14日,迪卡乐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南昌市东湖区迪卡乐娱乐休闲中心象山店中营业性地放映了《白色恋歌》、《不想长大》、《恋人未满》、《Superstar》、《IO.IO》、《波斯猫》6首音乐电视作品。天语同声要求被告删除侵权歌曲,在媒体上公开向歌曲权利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庭上,双方围绕天语同声是否是侵权主体等3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争论一:天语同声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天语同声称,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他们公司已取得了包括上述6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律师还提供了授权书。原告所获得的授权期涵盖了原告在本案中的取证阶段和诉讼阶段。因此,被告在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复制权、表演权和放映权。

    对此,被告律师认为,《授权证明书》只能证明华研公司授权给原告,是一种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转让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天语同声并没提供与华研公司的书面转让合同,其没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争论二:华研公司是否是著作权所有人?

    为了证明华研国际享有涉案6首歌曲的原始著作权,原告律师还提供了3张DVD歌曲碟,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母盘来源识别码、进口许可证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原告认为,这3张音乐专辑上均明确标示由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而被告对此也未举出相反证明,应认定华研公司是涉案6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虽然原告方天语同声提供了出版物,但该出版物是否是合法出版物尚不得知,原告应当提供华研公司著作权登记证书才能证明其拥有版权。”被告代理律师对3张光盘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被告律师认为,目前,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华研公司是本案争议6首歌曲的原始版权所有人。

争论三:点歌软件是否包括歌曲所有权?

    被告认为,点歌软件及歌曲都是向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该公司与被告的合同书里已注明保证合法的知识产权,被告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软件进行经营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为此,迪卡乐要求法院增加第二被告——歌曲点播系统的提供方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并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被告律师认为,营业者没有能力对所有歌曲进行权利归属一一查询,主观上无故意侵权。

    原告则认为,合同书注明,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只是向被告出售KTV系统点播系统及后台管理,并未涉及提供歌曲。迪卡乐与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上注明的保证合法知识产权,是指该公司拥有所提供的点歌系统的合法知识产权,而不是保证其提供的歌曲其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该公司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本身也属侵权。

    ●质疑:

    迪卡乐:版权费能否到达著作权人手中存疑

    迪卡乐总经理杨晓晖告诉记者,天语同声从未就6首歌曲的侵权事宜与他们进行过接触。只有“江西天合”曾有人到该店,声称受音集协的委托,要求缴纳版权费。遭到拒绝后,对方即将他们告上法庭。

    杨晓晖称,使用了别人的歌曲,确应缴纳版权费,但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更透明。通过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价格听证,制定一个统一的价格。而不应该由一个企业来收取巨额的版权费。自2007年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如今音集协收取的版权费已达8000万元。但这笔钱的使用分配显然不太合理:许多词曲作者至今却仍没拿到应得的报酬,但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音集协却要收取高达50%的天价管理费。

    “我们现在很怀疑,音集协收取的巨额版权费,究竟能不能到达著作权人手中。我不想上缴的版权费又成为他们口袋里添加的管理费。”杨晓晖称。

    K歌者:消费者恐成版权费的“埋单者”

    经常去唱歌的吴小姐告诉记者,早在几年前,KTV要收版权费就炒得沸沸扬扬,当时只是关心收费后,KTV经营者会不会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现在几年时间过去了,不少KTV在缴纳了版权费后并没提高相关费用。

    “但我们还是担心,商家随着费用的增加。最后,消费者还是成了版权费的埋单者。”吴小姐认为,虽然缴纳KTV版权费有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支出,但我们现在关注的是,收取的钱是不是真的到了著作权人的手中。

    人大代表:版权费收取应公开听证

    听完整个庭审过程,南昌市人大代表胡向荣告诉记者,KTV经营场所缴纳版权使用费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版权费该如何收取,胡向荣认为,版权费的制定和收取不应该由一个协会说了算。随着市民生活的日益丰富,K歌也成为越来越多人休闲的方式,因此,版权费的收取也涉及众多人的利益。胡向荣认为,版权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像水费、电费一样,实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

    另外,对于收取的版权费如何分配,音集协也应有一个公开的分配方案,不能让大家的钱交得不明不白,更不能打着维权的幌子,谋取私利。

●声音:

    音集协:分配方案还需协商制定

    就此,1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音集协。但得到的答复是,音集协不接受媒体的采访,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声明即代表该协会的观点。

    对于许多歌手没有收到版权费,音集协在《关于有关问题的声明》称,对于提取了50%的管理费,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由于协会在成立初期,投入成本较高,对第一笔著作权使用费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管理费的比例为50%。

    2008年10月,音集协委托天合集团公司执行收费。目前,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的版权费尚未分配,要等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后,由会员大会制定分配规则。

    天合公司:版权费不属行政事业收费不用听证

    对于不少人对收费标准进行质疑,天合公司相关人员称,KTV版权收费并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不需要像水价、电价一样来进行价格听证。

    音集协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收费标准也无需有关部门审批。

    ●动态:

    音集协将起诉几家夜总会

    原告代理律师在采访中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大势所趋,是我们和国际接轨的必然举措。这不仅需要权利人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音集协将加大维权的力度,目前正考虑起诉几家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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