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联合发布《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均实行价格等级管理。经营者须按办法规定,分级向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餐饮等级店评定。餐饮业等级店划分为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甘肃省普通级共六个等级。
《办法》还明确规定,四级及普通级店不得收取包括雅间在内的包房服务费。
包房服务费以用餐金额(主食、菜肴)为基数,由省、市(州)物价局按分管权限分别确定特级及一、二、三级店的服务费标准,四级及普通级店不得收取包括雅间在内的包房服务费。经营者除了按上述规定核算价格和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开瓶费、餐具费及餐具消毒费等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和价外加价。
《办法》规定,餐饮食品价格标价应为经加工后的菜肴成品价格和酒类、饮料、茶水等制成品价格。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价等价格欺诈行为诱骗消费。因餐饮价格、服务收费等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协调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办法》同时规定,在同一餐饮店内同一品种、同一质量的菜肴、面点、酒类、饮料等饮食品必须实行同一价格,不得设置两种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