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约单使用“定金’的情况下,顾客和影楼都应按预约单的约定办事;如果顾客不去拍照,影楼可以基于“预约单的合同效力”,不退还定金。另外,影楼应注意的是,收取的定金数额应在总拍摄费用的20%以下。
预约单条款的具体明确化
摄影预约单,一经签订即生效,对影楼和顾客均有约束力。预约单的条款固定了影楼和顾客的权利与义务,成为双方行为的标准;一旦影楼或顾客没有按照预约单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则预约单又成为解决双方纠纷的依据。因此,预约单的条款要尽可能地具体明确,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麻烦和纠纷。
目前,我国的部分城市摄影行业协会制定的摄影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亦就影楼与顾客之间的协议做了一些规定,如2002年8月试行的《南京市摄影行业经营规范》和今年3月出台的《天津市摄影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然而这些摄影行业规范对摄影协议的规定基本是原则性的,影楼很难直接引用照搬这些规定。鉴于影楼与顾客间权利义务的特点,参考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影楼摄影预约单的条款内容大致包括:
1、 影楼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顾客的姓名、住址及其联系方式。
2、 拍摄场所;有外景拍摄的,除确定外景场地外,还需注明交通费用的负担。
3、 拍摄时间,看片时间,取件时间。
4、 提供化妆造型、服饰等的次数(数量)。
5、 拍摄照片的数量,提供照片规格、数量、装裱方式。
6、 相册的样式、规格、数量、装帧方式,相框样式、规格、数量。
7、 底片归属及选购剩余片的价格。
8、 拍摄的总价及定金数额。
9、 影楼与顾客签字(签章),签订时间和地点。
10、醒目处注明“定金不退,影楼违约双倍返还。”
实际操作中,如果逐一填写上面的所有内容可能会显得烦琐,影楼可以考虑将一些条款如2、4、5、6、8等款项概括成不同的套系,并按套系内容制作成一系列不同的附件表。签单时,影楼只需在预约单上写明套系,然后将附件表附在预约单后,使其成为预约单的一部分。
另外,有些影楼的摄影预约单上有一些这样的条款,如“顾客遗失本单,影楼概不负责拍摄”,“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属于免责格式条款,它与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相背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对顾客没有约束力。免责格式条款,不仅会引起顾客的抵触情绪影响签单,而且还会从整体上影响影楼的形象,因此影楼制定预约单时应尽可能少用、不用这类条款。